居住权属于用益物权的一种,指对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占有、使用的权利。居住权的设定方式: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房屋拍卖后,如果房屋在拍卖前已经设立了居住权,并且在居住权期限内的,房屋具有居住权。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才会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1、房屋代买为买卖的效力认定需要确定房屋买卖合同双方是否自愿、公平签定,且形式和主体和内容合法与否、意思表示真实与否。即使房屋未办理房地产过户登记,合同依然是有效的。
2、【法律依据】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房屋只要是当事人在婚前父母给出资购买的,就应当归一方所有。是一方个人婚前财产,如果是婚后购买的,认定为是夫妻共同财产。在具体认定上,此类房屋的权属,不但要考虑婚姻关系的成立与否,还有考虑出资方和出资方的出资意愿。还应当结合其他因素综合判断。
【法律依据】:
《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根据我国《婚姻法》确立的夫妻财产制度,夫妻共同财产制采用的是婚后所得共同制,即认定当事人的财产是否为夫妻共同所有必须是以婚姻关系存在为前提,而且还是将个人的特有财产和夫妻约定为个人所有的财产除外后,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所得的财产才属于夫妻共同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