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组织的企业,根据公司章程,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确定分配的已宣告尚未支付给股东的股利。股利是股东对公司经营净利的分离。股利的支付有两种基本形式:现金股利和股票股利。一旦董事会宣布了现金股利,应付股利就成为公司对股东的一种流动负债。因为公司在董事会作出发放的决定的,产生一种短期(现金从宣布日至支付日时间较短,一般不可能超过1年)支付义务,结算此项义务将使企业的现金外流。当然,只有宣布的,才构成企业的负债。累积优先股如有积欠款分配的股利,只需在资产负债表上以附注披露,不应列为负债。此外,如果董事会决定发放的是股票股利(即我国通常所说的“送股”),那么,股票并不构成企业的负债,因为它只是企业股东权益的一上项目转为另一个项目,即从利润转增股本,不会引起任何含有经济利益的资源外流。
应付股利是金融负债是因为:应付股利为优先股的股利,就是金融负债。因为是向另一个企业交付现金或另一金融资产合同义务,在潜在不利的条件下,与另一企业交换金融工具的合同义务。仅当成为金融工具合同条款的一方时,企业应在其资产负债表上确认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应付股利属于负债类科目。
宣告发放的时候,
借:利润分配—应付股利,
贷:应付股利。
实际分配的时候,
借:应付股利,
贷:银行存款。
教材中明确指出,应付股利,分为两种:
如果为优先股的股利,就是金融负债;
如果为普通股的股利,由于普通股不属于债务,也就不能算金融负债,只能算经营项目了。
金融负债,指基于下列合同义务的负债:(1)向另一个企业交付现金或另一金融资产合同义务;(2)在潜在不利的条件下,与另一企业交换金融工具的合同义务”《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在涉及金融负债的确认与计量时指出“初始确认”当且仅当成为金融工具合同条款的一方时,企业应在其资产负债表上确认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