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项群训练理论是竞技体育的一般训练理论和专项训练理论之间的一个层次,它是以不同项目的本质属性所引起的项目之间的异同点为依据,将一组具有相似竞技特征及训练要求的运动项目放在一起进行比较研究,探求项目的共同特点和发展规律。项群理论认为由于训练活动的基本任务在于提高和发展运动员的竞技能力。
2、运动训练理论的研究主要针对训练目标、训练内容、负荷量度及训练的组织这四个问题而进行。可以把项群训练理论的基本内容概括为以下四个方面:各项群的形成与发展;各项群竞技能力决定因素的系统分析;各项群运动成绩决定因素的系统分析;各项群训练的基本特点。
1、实践是认识的来源。首先,实践为认识的产生提出了需要。人的认识活动是适应实践的需要,为解决和完成实践提出的问题和任务而产生的。人成为认识主体的根本原因是由于人改造客观世界活动的需要;
2、实践是认识发展的动力。首先,实践的发展不断地提出认识的新课题,推动着认识向前发展。其次,实践为认识发展提供必要的条件;
3、实践是检验认识是否具有真理性的标准。人用自己的思维模式在头脑中重建客体模型,并根据这个客体模型推导出应当具有的未知性质,然后再用实践加以检验;
4、实践是认识的目的。认识活动的目的并不在于认识活动本身,而在于更好地去改造客体,更有效地指导实践。认识指导实践、为实践服务的过程,即是认识价值的实现过程。
概念:
指人们在生产和生活的过程中消耗物质资料和享受服务的一种经济行为,那些直接为社会成员个体所直接享用掉的社会产品就叫做生活资料;另外一部分社会产品尚不能够直接为社会成员所直接享用,如铁矿石、石油等,只能够为下一个社会生产提供条件,这类社会产品称为生产资料。
从广义上说,消费分为生产消费和生活消费 。
1、生产消费:生产要素在生产过程中的运用和消耗。 如:劳动者消耗的脑力和体力,钢铁厂每天要消耗大量的煤,机器、厂房的折旧等;
2、生活消费:人们日常的衣、食、住、行、用,也就是人们消耗生活资料或接受服务以满足生活需要的行为和过程。
根据我国《刑法》第61-63条的相关规定: 一、应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来决定其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即罪刑相适应原则。 二、具有规定的从重、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三、具有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可以看出两者最本质的区别在于:是否在法定刑范围内。 从轻处罚是在一个量刑或者处罚幅度内,从低线处罚,但还必须是在该法定刑范围内。比如某个量刑幅度为3-10年,那么根据从轻情节适用低线判3年就是从轻。 而减轻处罚则指在本来应当使用的量刑(处罚)幅度以下,减轻适用新的比较轻的量刑幅度。比如某罪有2个量刑幅度,一个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一个则是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该罪犯的行为本来应当适用第2个量刑幅度,但是由于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因此适用第1个量刑幅度,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