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其所有权属于集体,而农民作为经济组织的成员,対于宅基地拥有的是用益物权,即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其处分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
1、据《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第六条及原国家国土管理局《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城镇居民不能单独继承农村宅基地,但可以通过继承农村房屋并且因此继续使用这块农村宅基地。但个别学说认为,农村宅基地可以单独作为遗产由他人继承,不受限制。
2、农村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将其房屋及该房屋占有范围内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赠与其法定继承人,不存在违背旨在通过限定农村宅基地使用主体范围从而控制农村集体土地流失的立法精神的情形,且其实际效果与遗嘱继承相同,因而应该认定为有效。农村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将其房屋及该房屋占有范围内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赠与其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人。这很难实现通过限定农村宅基地使用主体范围从而控制农村集体土地流失的立法目的,事实上将为“小产权房”买卖等行为大开方便之门,且这种赠与的实际效果与遗嘱继承大不相同,因而应该认定为无效。
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
农村宅基地在集体内流转,是可以互换的。
《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经本村村民委员会同意,且最终取得乡级政府的批准;
二、是转让人与受让人同为本村村民;
三、是受让人无宅基地,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
【法律依据】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农村村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个人只有使用权,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转让、出租。实施村镇规划进行旧村、旧城改造需要调整宅基地的,原宅基地使用人应当服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