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实现销售入,但没有发出库存商品,此环节的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等科目,
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
2、发出库存商品以后的会计分录为结转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在开票时如果不符合确认收入的条件,简单可以做以下处理:
借:应收账款,
贷: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发出商品,
贷:库存商品。
代销商品应分别以下三个情况确认收入:
视同买断方式,是指由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协议,委托方按协议价收取所代销商品的货款,实际售价可由受托方自定,实际售价与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的销售方式。在这种销售方式下,委托方在交付商品时不确认收入,受托方也不作为购进商品处理。受托方将商品销售后,应按实际售价确认为销售收入,并向委托方开具代销清单。委托方收到代销清单时,再确认收入。收取手续费方式,是指受托方根据所代销的商品数量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的销售方式。在这种代销方式下,委托方应在受托方将商品销售后,并向委托方开具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受托方在商品销售后,按应收取的手续费确认收入。企业委托代销发出的商品作为委托代销商品处理,借记委托代销商品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等科目。按应付的金额,借记应付账款科目。按应收取的手续费,贷记本科目或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按其差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如果企业售出商品不符合销售商品收入确认的条件,为了单独反映已经发出但尚未确认销售收入的商品成本,企业应增设发出商品科目。企业对于发出的商品,在不能确认收入时,应按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
借:发出商品,
贷:库存商品,
待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时再作确认收入的账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
四、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的具体应用,
(一)、下列商品销售,通常按规定的时点确认为收入,有证据表明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除外:
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销售商品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预收的货款应确认为负债。
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前,不确认收入,待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4、销售商品采用以旧换新方式的,销售的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5、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二)、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按期计提利息,计入财务费用。有确凿证据表明售后回购交易满足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三)、采用售后租回方式销售商品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采用合理的方法进行分摊,作为折旧费用或租金费用的调整。有确凿证据表明认定为经营租赁的售后租回交易是按照公允价值达成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并按账面价值结转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