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开发商隐瞒无开发资格或无等事实,对外销售期房。一般而言,这种开发商本身的资质就差,且无诚信可言,这样在购房人付了房款之后,一般无法取得预定的房屋。在合同被宣告为无效时只有拿回本金和同期,但是在取得上的权利之前,缺乏诚信的开发商早已将房款挪做他用或携款躲避,最后判决书上的权利也无法变成现实。
2、开发商恶意搭售商品房。特别在房价价位高时,开发商往往通过在合同的“实测面积与暂测面积差异的处理”条款中设定不允许购房人在实际面积超过约定面积一定幅度(一般为3%)时有权,只能按合同价补足。这样,在房价下跌时购房人则无法要求以交付时的市场价补足而无端构成违约,更为严重的是可能造成开发商超预售许可面积而使超面积部分的商品房无法办理产权登记,对于“缩水”的商品房一个最大的麻烦是预计使用的面积达不到,房屋使用受限却无法重新选择。
3、商品房的逾期交付的原因很多,但多数法院片面强调要求合同的实际履行,致使购房人无法摆脱该合同而做重新选择。而且在现行的格式文本“甲方逾期交付的”条款中,一般设定在超过几个月后仍未交付时只能终止合同并获得20%已付款的或在获得10%的已付款的违约金后继续履行合同,而未给与在逾期交付过程中发生房价下跌之时适用价格应有的地位。
1、首先有个很大的风险就是,开发商跑路。如今开发商卷钱跑路的情况不再少数,购房者要是全款买房了,开发商一旦拿钱跑路,那就很难追回。所以很多人就算买大品牌的房子,也不会全款买房。
2、其次,就是交房延期。房产是个不小的工程,经常有延期交房的情况。一旦全款买房后,开发商就不用担心尾款问题了,如此一来,很多开发商就明目张胆的延期交房。
3、对购房者的压力过大。购房者要是全款买房的话,就要一下拿出几十万、上百万的购房款,对普通家庭来说这不是一笔小数目资金。所以前期压力会很大。
可以反悔,但是反悔一方为违约方,根据法律规定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上海买房资格包括以下几点:
1、如果是外籍户口,需要提供一年以上的缴税证明或社保缴纳证明。
2、如果在本市工作非本市居民,将会给予优惠,但购房者必须符合本市有关规定的高层人才、重点产业紧缺急需人才,在本市购买房子可暂免征收房产税。
3、如果是本市户口,前提是在本地无房子,能提供出在上海2年内的缴纳的税单和社保证明。
4、单身非沪籍人士,被限购无法买房,沪籍人士并且名下已经有房,被限购无法再买房。
5、已婚非沪籍人士,必须连续缴纳至少5年的社保才有资格买房;夫妻双方有一方是沪籍人士,可以购买首套房,但是第二套房需要提供5年社保或个税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