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三款规定,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烟叶收购金额+烟叶税应纳税额)*扣除率13%=(烟叶收购价款+价外补贴)*(1+烟叶税税率20%)*扣除率(13%)。
收购烟叶可抵扣的增值税一般按如下公式计算:
烟叶税=支付的价款总额×烟叶税税率(20%)。
支付的价款总额=收购价款×(1+固定价外补贴10%)。
收购烟叶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收购烟叶实际支付的价款总额+烟叶税)×9%(或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