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的发票今年也是可以报销的,但是费用的增加,需要使用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而且会引起上年企业所得税的变更,如果做过汇算清缴的企业,还会需要重新申报上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如果金额较小的时候,建议直接计入到取得发票的当年费用里面。
1、一般情况下,会计处理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去年日期的发票今年不应该报销入账。
2、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对“前期差错”的相关规定:“对于不重要的前期差错,企业不需调整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的期初数,但应调整发现当期与前期相同的相关项目。属于影响损益的,应直接计入本期与上期相同的净损益项目;属于不影响损益的,应调整本期与前期相同的相关项目”。
因此,如果本年发现去年有未入账的费用,只要费用真是发生,是可以报销记账。在账务处理上可以作为前期差错处理,如果金额小,可以直接计入本年费用;但如果金额大的话就要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进行核算。
二、税前扣除
《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年第15号)规定:
六、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
根据以上政策,跨年费用只要真实发生,是可以本年入账和税前扣除。但为了减少不必要的麻烦,财务部应制定相应制度尽量避免发票跨年时间太长。
去年的发票不可入在今年的账中,去年的发票必须在当年汇算清缴前取得,单位取得的该发票计入去年的账中。发票是指一切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所开具和收取的业务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也是审计机关、税务机关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收据才是收付款凭证,发票只能证明业务发生了,不能证明款项是否收付。
根据会计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及时性原则的要求,企业取得的发票应该及时入账,去年的发票如果当时没有取得,没有及时入账的,可以补充记录到今年的凭证,如果涉及到损益类的科目,则需要用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科目,涉及到年报数据修改的,也需要重新申报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