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7〕656号)规定,扣缴义务人将属于纳税义务人应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通过扣缴义务人的往来会计科目分配到个人名下,收入所有人有权随时提取,这种情况下,扣缴义务人将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配到个人名下时,即应认为所得的支付,按税收法规规定及时代扣代缴个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对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长期不还的处理问题作出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如未分配利润,就不需要对股东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是对于已分配到股东名下的股利,尽管没有实际发放给股东,也应该在分配到股东个人名下时,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股东向企业借款年终不还又未用于生产经营的,应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司组织的企业,根据公司章程,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确定分配的已宣告尚未支付给股东的股利。股利是股东对公司经营净利的分离。股利的支付有两种基本形式:现金股利和股票股利。一旦董事会宣布了现金股利,应付股利就成为公司对股东的一种流动负债。因为公司在董事会作出发放的决定的,产生一种短期(现金从宣布日至支付日时间较短,一般不可能超过1年)支付义务,结算此项义务将使企业的现金外流。当然,只有宣布的,才构成企业的负债。累积优先股如有积欠款分配的股利,只需在资产负债表上以附注披露,不应列为负债。此外,如果董事会决定发放的是股票股利(即我国通常所说的“送股”),那么,股票并不构成企业的负债,因为它只是企业股东权益的一上项目转为另一个项目,即从利润转增股本,不会引起任何含有经济利益的资源外流。
应付股利属于负债类科目。
宣告发放的时候,
借:利润分配—应付股利,
贷:应付股利。
实际分配的时候,
借:应付股利,
贷:银行存款。
教材中明确指出,应付股利,分为两种:
如果为优先股的股利,就是金融负债;
如果为普通股的股利,由于普通股不属于债务,也就不能算金融负债,只能算经营项目了。
金融负债,指基于下列合同义务的负债:(1)向另一个企业交付现金或另一金融资产合同义务;(2)在潜在不利的条件下,与另一企业交换金融工具的合同义务”《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在涉及金融负债的确认与计量时指出“初始确认”当且仅当成为金融工具合同条款的一方时,企业应在其资产负债表上确认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