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的法律特征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什么?
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在买卖合同中,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一方称为买受人,转移标的物并取得价款的一方称为出卖人。买卖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买卖合同是一种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
(2)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
(3)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
(4)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
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的方式可以是:
①现实交付(直接交付)
②简易交付(买受人占有,合同生效即视为完成交付)
③占有改定(出卖人占有)
④指示交付(第三人占有)
⑤拟制交付(权利凭证交给买受人)
(17、13单)
有下列反欺诈手段:
1、用伪劣产品代替高质量产品。
2、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
3、伪造产品的质量鉴定证明或标志。
4、盗用其他单位名称签订合同。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54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出卖人的主要义务:交付标的物。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买受人的主要义务:支付价款。价款是买受人获取标的物的所有权的对价。受领标的物。对于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及其有关权利和凭证,买受人有及时受领义务。对标的物检查通知的义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