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抗击新冠肺炎”疫情一线(定点医院)的执业中药师,参加援藏、援疆、援外工作6个月以上的执业中药师视同参加本年度继续教育(含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的学习。其它人员则按下列方式完成继续教育工作:
公需科目:统一在人社部国家人事人才培训网执业药师公需平台(网址:chinanet.gov.cn)或手机客户端免费学习,考核合格,授予学分。
专业科目:可自主选择以下方式,考核合格,授予学分,学分全国范围内有效。
1、中国药师协会开展的示范性网络培训;
2、省级(执业)药师协会或药监部门认可的机构组织开展的各类业务培训;
3、药学相关专业的在职学历(学位)教育;
4、经省级(执业)药师协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其他国籍的人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报名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
1、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中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七年。
2、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五年。
3、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三年。
4、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一年。
5、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博士学位。
要继续教育。除取得执业中药师资格证当年注册证书不用提供继续教育学分证明,其他任何时候注册执业中药师证书都需要继续教育学分完成证明,如果注册时未完成往年继续教育,需要补足以前的学分,建议每年按时继续教育。
中税协五届十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税务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2013年印发的《注册税务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同时废止。本办法规定税务师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应不少于9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时的三分之二。
税务师应在取得税务师职业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规定学时,以保证税务师专业知识不断更新,能力不断提升。
执业师可以自愿选择参加继续教育的形式:
(一)中税协、地方税协组织的各类业务学习班;
(二)中税协网校举办的远程教育学习;
(三)中税协或地方税协组织的专题研讨会、学术报告会等;
(四)财税相关专业的在职学历(学位)教育、国家职业资格教育;
(五)经地方税协认可的其他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