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的结婚证;(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在异地办理结婚登记需要的材料有:
1、居民身份证;
2、户口簿;
3、婚姻状况证明;
4、二寸彩照2张本人近期正面免冠彩照;
5、再婚当事人需提供离婚证明登记地点。
【法律依据】
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基本材料:本人身份证正反面原件复印件+户口本首页本人页变更页原件复印件+2寸照片(必须携带)
以下材料三选一携带:
1、有效期内的北京居住证正、反面原件及复印件
2、有效期内的北京工作居住证照片页+信息页原件及复印件
3、过期的北京暂住证及未过期的北京市居住登记卡照片页+信息页原件及复印件(注:此项内容为北京出入境管理办事大厅提供的便民项目。请非京籍人员根据自身情况,携带准确材料前往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