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公有住房在违反规定的情况下是需要被收回的。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承租人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为其安排合理的搬迁期,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缴纳。
公有住房供应对象主要是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将新就业职工和有稳定职业并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供应范围。公有住房的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的收入线标准、住房困难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已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家庭,不得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北京不会回收外地人的京牌号。因为本身政策实施难度极大,并且又不合理,如果全部非京籍京牌迁回原籍,那样将会导致多年来对北京做出贡献的外地人流失,还有可能影响税收。2020外地人持京牌新规,外地人摇号需申请人在北京无注册车辆或已登记车辆被强制注销。企业申请摇号需税额达到5万元以上,每年只能申请1个,每增加50万元增加1个编码,年度总数不能超过8个。非全额拨款单位每年只能申请1个编码。
1、北京公有住房可以买卖,对于已购公有住房的再次销售问题,从一般原理看,由于公有住房进行销售后就进入了私有领域,私人所有的财产,权利人可自由处分,所以已购公有住房可以自由买卖这是一般原则。但是在现实中由于很多已购公有住房是通过福利和改革受益的结果,所以在目前各地对已购公有住房的销售还有一定的限制,比如北京市有关文件规定,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可以进入市场销售。所以是可以买卖的。
2、房屋所有权人要求进入市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可以向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应当自受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申请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1、北京自管公有住房可以互换,自管公房是指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等单位所有的住房,俗称企业产。购买公房的对象是有限制的,但在市场上购置商品住房的对象基本上是不受限制的。购买房改出售的公有住房的人只能是承住独用成套公有住房的居工攻符合分配住房条件的职工。而在房地产市场上购买商品住房的消费者基本上是不受任何限制的,只要有住房消费的需求,又有足够的资金,就可以任意选购商品住房。所以是可以随意互换的。
2、公房(公有住房、公产住宅)是指由政府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产权归国家所有。公有住宅主要由本地政府建设,主要向城市居民出租、出售,由企业建设的住宅,向本企业职工出租、出售。而自管公有住房是单位所有的住房,理论上是可以互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