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往来是指总部与分支机构之间的往来交易。是企业与内部所属各个独立核算的单位之间,或各内部独立核算单位彼此之间,所发生的各种应收、应付、暂付、暂收的往来款项。内部往来具有双重性质,所以借方可以是债权也可以是债务。
内部往来是指总部与分支机构之间的往来交易。是企业与内部所属各个独立核算的单位之间,或各内部独立核算单位彼此之间,由于工程价款结算、产品、作业和材料销售、提供劳务等作业所发生的各种应收、应付、暂付、暂收的往来款项。内部往来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总部对分支机构的投资,主要发生在分支机构成立时;二是总部与分支机构之间的商品转移,主要发生在分支机构成立后。内部往来是分支机构的一个特殊问题。
有下列效力:
1、让与生效后受证人取代让与人而成为合同关系的新债权人;
2、债权让与后从权利随之移转;
3、让与人对其让与的债权应负瑕疵担保责任。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79条,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合同法》第80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
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内部债权债务的抵消不能抵抗第三人,抵销的效力是:1.双方债权的消灭。双方债权额相同时,其互享的债权或互负的债务全部归于消灭,双方债权额不同时,就其相等额而消灭。2.债权债务关系溯及到最初适于抵销时按双方债权能相互抵销的数额而消灭。